一、公司未經(jīng)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要承擔什么責任
1、公司未經(jīng)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要承擔的責任如下:
(1)公司未經(jīng)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2)公司未經(jīng)依法清算即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2、法律依據(jù):《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二十條
二、公司清算的情形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債權債務,處理公司剩余財產(chǎn),最終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使公司法人資格歸于消滅的法律行為。公司解散、歇業(yè)以后,公司不復存在,其權利義務無承受者,所以,公司解散時,對其存在期間所發(fā)生的各種法律關系都應妥善了結,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的種類有以下幾種:
1、普通清算。指公司依法自行組成的清算組,按法定程序進行的清算。
2、特別清算。是指公司在普通清算過程中,出現(xiàn)了顯著的障礙或發(fā)現(xiàn)其債務有超過其實有資產(chǎn)的可能時,依法由法院和債權人進行直接干預和監(jiān)督的清算。
3、破產(chǎn)清算。指公司因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毡恍嫫飘a(chǎn)后,由法院組織清算組對公司財產(chǎn)進行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并最終消滅公司法人資格的清算。在破產(chǎn)清算中,法院和公司債權人直接參與公司清算。
依據(jù)《公司法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公司未清算就注銷有兩種責任:一是債權人可主張股東、董事、控股股東等人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二是如果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可主張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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