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公司法可以得知并沒有特別規(guī)定認繳期限。最新修訂的公司法取消了注冊資本門檻和驗資報告的規(guī)定,而是規(guī)定公司注冊設立或者公司變更的時候,由公司章程約定出資期限即可。這就是說,股東可以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去約定出資期限。股東之間約定即可,但是應該符合實際生活狀況和邏輯。
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總結為如下幾點:
第一、注冊資本認繳期限由股東自行約定。
第二、注冊資本認繳期限并不是越長越好。
第三、若規(guī)定的認繳期限內未能足額出資,應承擔相應責任。
綜上,目前我國公司的注冊資金以及認繳時間均可以由公司股東自行約定,但公司股東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約定,以免影響公司業(yè)務的開展。若有股東未能在約定期限足額出資,除了應向公司足額繳納,還應向其他履行義務的股東承擔違約專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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