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公司主要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什么是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公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guī)定登記注冊,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的經濟組織。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下面,為你介紹有限責任公司設立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一)通常情況下,法定股東數須是50人以下。
(二)特殊情況下,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二、股東出資實行認繳制
新《公司法》將原二十六條修改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即,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有最低實繳注冊資本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fā)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評估作價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三、股東共同制定章程
公司章程是關于公司組織及其活動的基本規(guī)章。制定公司章程既是公司內部管理的需要,也是便于外界監(jiān)督管理和交往的需要。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有: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姓名或名稱、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和職權及議事的規(guī)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項與清算辦法、其他事項。
四、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公司作為獨立的企業(yè)法人,必須有自己的名稱。公司設立名稱時還必須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是指股東會、董事會或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會或監(jiān)事。
五、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生產經營場所可以是公司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他經營地。生產經營條件是指與公司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條件。它們都是公司從事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是設立公司的起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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